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长宁区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是上海市天山路35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5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长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服务,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长宁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长宁区地方文献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的服务水平。
3.开展长宁区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区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4.开展跨地区、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四)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图书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长宁区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图书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图书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图书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以下称“职工”)是指与图书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图书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图书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图书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图书馆规章,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图书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图书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图书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图书馆理事会是图书馆发展的有限决策和监督机构,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理事成员来自三方面代表,包括政府部门代表、图书馆职工代表、社会各界代表,其中社会各界代表占多数。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2名。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图书馆主要领导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管理层由图书馆馆长、副馆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运行管理;
(三)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层人员的产生、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最终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第二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馆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员工依法参与图书馆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图书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图书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图书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图书馆规章制度和图书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图书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图书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文献信息资源相关规则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加工等应遵守如下规则:
(一)严格按照《长宁区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收集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及时整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编目。
(三)对于不同类型文献,进行分门别类保存。
(四)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盈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五)按照《长宁区图书馆馆藏保护与剔除原则》定期进行馆藏清点、馆藏保护和馆藏剔旧。
(六)严格遵守《长宁区图书馆接受捐赠中文图书管理条例》,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健全出版物的呈缴制度。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图书馆的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员工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项目招标信息;
(三)经费预算说明及经费预算情况表。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图书馆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理事会会议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